市发改委
市住保中心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主体: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定价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保中心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保中心制定并公布。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住保中心申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申请;
2.建设单位按照申报等级标准建设小区和选聘物业企业的承诺书;
3.仙桃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础信息报送表;
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5.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
在房屋交付前,市住保中心综合考量物业服务主体的企业信用、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所服务小区的规模、环境、设施设备建设标准等因素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市发改委根据市住保中心核定的等级标准、综合考量业主承受能力、周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因素,核定批复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主体应按照批复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等级定价管理:
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2.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四)住宅小区别墅、商铺、写字楼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必须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收取。
(六)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50%交纳物业服务费,一年后按全额交纳。
二、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
(一)住宅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市住保中心备案。
(二)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四)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3.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物业服务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4.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5.市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三、房屋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一)房屋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主体要做好业主装修报备、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现场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格执行“三联单”(即处置记录表、劝阻告知书、违规行为报告书)制度。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业主自己或委托其他服务主体清运的,业主应该服从物业服务主体的管理并及时做好装修垃圾的清扫、清运。
四、物业管理区域出入证(卡)
(一)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二)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五、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等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二)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六、有关要求
(一)对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主体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利用门禁、道闸管理限制人或车辆出入等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四)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本通知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五)市发改委负责核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政策执行评估工作;市住保中心是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主体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对未经批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擅自收费,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住保中心、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仙发改价格〔20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