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且单体面积满足养老服务需要。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就近补齐。
在社区养老服务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在社区设置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外送以及集中用餐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餐饮、商业零售和网络平台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
《条例》提出,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普惠多样、覆盖城乡、统筹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开展养老服务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遵循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相结合,尊重、关爱、平等对待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养老事业发展经费,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提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统筹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城市养老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支持政策,推广运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探访失能、空巢、留守、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探访关爱活动。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支持社区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收集和转介养老服务需求,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文明理事会等平台作用,宣传互助养老理念,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建立互助养老服务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为互助养老服务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持。
